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