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各部门监管业务协同开展,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提供支撑,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防范化解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