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兑现依法对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