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引导组建知识产权基金,探索科研项目经费制度改革,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促进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