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依法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