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下沉式立交桥、下穿隧道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按照要求设置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遮挡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