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费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