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