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