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