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皆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