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建造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设施;

(三)设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宾馆的经营者,应当逐步缩减床位,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全部迁出现有床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