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

(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