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或者挪用。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血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血防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血防药品的监督管理,统一下发的血防药品必须保证用于血防。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