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人,其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和经济困难的血吸虫病人治疗费用给予减免,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济救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