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血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防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血防药品的监督管理,统一下发的血防药品必须保证用于血防。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