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同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处置水上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需要的;(二)侦查重大案件或者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的;(三)水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