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治安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进行扣押审查:(一)有利用船舶作为违法工具嫌疑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船舶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四)发生重大水上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进行水上治安检查时,对逃避检查的船舶或者人员可以实施追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