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同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处置水上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需要的;
(二)侦查重大案件或者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的;
(三)水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