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同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处置水上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需要的;

(二)侦查重大案件或者追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的;

(三)水上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