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严禁下列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在水上以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非法拦截船舶,堵塞航道,影响船舶正常行驶的;

(二)采取强行侵占等方式,扰乱捕鱼区、码头、港汊、滩涂、草洲等水上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致使他人经营、生产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在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的;

(四)故意在主航道上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或者在水上以故意碰撞他人船舶等方式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五)在水上以过驳、救助、收取垃圾等为借口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六)未经批准在水域安装、使用电网,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其他违反水上治安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