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新增能耗,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费:
(一)制定并实施节 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二)建立节 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
(三)加强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实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
(四)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保证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和可追溯;
(五)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
(六)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