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八条有效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