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食用林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

(三)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硫磺、工业用盐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

(四)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