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林产品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鲜剂、漂白剂、防腐剂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驯养的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集、屠宰、销售的日期和地点;

(四)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林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禁止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林产品生产者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