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Chapter 3 林产品生产Article 21In force食用林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三)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硫磺、工业用盐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四)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