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间隔三个月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可以互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等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