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间隔三个月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可以互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等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