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县、区的区域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审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