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对同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必须间隔三个月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可以互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介等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