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三十六条有效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