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同一检查周期内重复进行监督检查的,由负责审批监督检查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期满后不及时退还样品的,由组织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该样品价值二倍至五倍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