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