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该产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五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