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纠纷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