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产品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

(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三)研究、推广产品质量科学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为提高产品质量做出重大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