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产品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三)研究、推广产品质量科学技术成绩显著的;(四)举报或者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突出贡献的;(五)其他为提高产品质量做出重大贡献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