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纠纷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相应的损失;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权依法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