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八条有效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河湖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