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河湖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河湖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