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组织论证会、听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后的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