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河湖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