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内河航运、渔业生产、水上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船舶及有关设施的管理,保证河湖水质安全、工程安全和行洪畅通。

鼓励在城市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