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