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补植增绿、岸坡整治、引水补源等措施,保护修复水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