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内河航运、渔业生产、水上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船舶及有关设施的管理,保证河湖水质安全、工程安全和行洪畅通。

鼓励在城市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