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三)结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约定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