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或未选定新物业服务人时与业主委员会履行交接义务,并制作交接清单,交接包括以下事项:

(一)建筑物竣工资料、配套设施、室外管网竣工资料等验收文件;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物业使用等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五)物业服务用房及其他专项设施、设备、器械、工具等。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