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