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