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未在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或者未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