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未在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或者未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