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