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