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损毁泊位标志标线或者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